学生管理

河北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13-01-17 11:39:54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规范学生的道德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完成培养人才的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于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后果严重程度和主观过错的轻重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原则。
第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以一年为期,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后果发生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有立功表现者;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者。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四)屡次违反纪律者;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第十条  对受处分者取消当年(学年度)校院级各种评奖评优资格,撤销其在校、院和班内学生干部职务。
第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通知一周内离校。

 

第三章  处分程序、管理权限和处分材料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发生后一周内,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管理办公室应尽快查明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拿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  涉及其他学院学生参与的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处协调有关学院共同调查;涉及到学生的违法案件或本校学生与校外人员发生纠纷,违反治安法规的,由校保卫处上报公安机关处理,并与继续教育学院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或教学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由校长会议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达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班主任或者两名同学签字证明。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申诉程序按《河北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执行。若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公布一周,视为收到,申诉期限按《河北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应以文件形式下发全校。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确凿、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违纪和作弊的处理:
考生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参照《河北联合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核管理规定(试行)》,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以下处理:
(一) 对于考试违纪者,相应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等;
(二) 对于考试作弊者,相应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等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 替代考试者,替及被替双方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以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考试违纪或作弊,累计受到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除依法追究并负担被殴打者的医疗及有关费用外,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 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动手打人并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凡打架动用器械伤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于组织策划他人打群架者,加重处理;
(六)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经保卫处和公安部门确认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遗忘物,经教育拒不交出,给予警告处分。
(六)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多次盗窃或者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赌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凡利用麻将、扑克或其他工具进行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 提供赌具、场所、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 围观赌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 组织赌博、赌博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理,性质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 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除按治安管理法规处罚外,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 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 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影剧院等场所公共秩序的;
(三) 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通讯线、网络线等公共设施的;
(四) 因成绩、毕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的;
(五)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照校规执行公务的;
(六) 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邮件的;
(七) 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转借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 以上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达到下列标准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有损大学生形象,违背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 男女学生在公共场合下不顾影响,行为不文明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或者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的,给予双方当事人记过处分;
(三) 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流氓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吸毒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等手段违纪,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利用计算机设备、网络或其它通信设备等故意发布和传播非法、欺诈、不文明、不健康或者侵害他人信息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有价值数据者,或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者他人计算机、电信设备造成公物、财物损失者,按盗窃财物处理;
(三) 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故意制造、传播、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者,视其情节和造成损失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 对违反《河北联合大学校园网学生宿舍管理、处罚条例》者,除按该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登录非法网站,浏览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浏览的内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举办募捐、收取活动经费、接受活动资助,将活动经费、协会会费归为己有者,除全额退还费用外,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 参与非法社团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 在校内非法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不道德行为之一者,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观看、复制、贩卖黄色书刊或影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违反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者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聚众打麻将,影响学习生活环境着,给与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学校有权根据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和主观过错的轻重,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以上未尽事宜可以制定相关管理细则,管理细则不能与本规定相抵触。
第三十六条  在校各类培训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联合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