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中心
下载中心
首页 > 下载中心 > 管理规定 >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来源:阅读次数:发表日期:2012-09-27 17:07:52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条例》,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类在籍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错误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拘役、判处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作案两次以上,总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持械、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策划者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引入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者,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或目击打架不能配合调查,甚至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四)一人有两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加重一级处分。
(五)凡打架斗殴者,应承担受害者的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并赔偿受害者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在校园内不准打麻将,违者给予警告处分。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进行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赌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多次参加赌博或组织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利用计算机、书刊违纪,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出版、复制、传播和观看黄色书刊几淫秽物品,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浏览、下载、传播不健康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非法同居或发生性关系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寄读学员应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按时就寝,未经许可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点蜡烛照明、使用各类燃具、私接电源等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条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诽谤、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给予下列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成绩考核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动手打干部、教师、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又重犯的。
(三)对检举人或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十八条  学生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对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或函授站(教学点)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帮助教育。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察看期满者,学校应视其表现,及时做出按期解除察看或延长察看期、加重处分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进行校纪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的审批程序与管理:
(一)主管部门: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对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三)受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如被处分者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后的三日内,向主管部门或院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接到申诉后,学院应在30天内给予复议(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审批权限分别在院、系(函授站、教学点)公布,同时通知有关单位或学生家长。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按。对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的处分,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处分学生登记表》,并报声教委备案。
(五)被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成绩证明。
(六)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内离校。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