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6-10-16 11:06:04
10月12日《北京晨报》报道,北京中小学教师工资正酝酿试点改革,教师工资中的国家财政拨款部分基本不变,有望增加的是“自筹部分”,这一部分将通过教育部门加大投入或学校自筹来解决。
在我看来,提高教师待遇,“使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接近公务员的水平”,是保证社会公平、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育质量的好事。但为实现教师涨工资,试点方案中允许学校自筹的办法不可行。首先,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教育事业是公益性的,所以,理论上来说,学校不是公司、不是企业,其职责就是教书育人,没有创收的义务。其次,从实践来看,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即使有些创收手段,如位于市区繁华地段的学校可以靠出租房屋获取收益;但那点的收入,能够维持学校教师现在工资中的自筹部分就不错了,哪儿还有余力去增加呀!如果学校不能依靠正当途径增加创收,但又很想把这一“好政策”落到实处,那么,对名校、示范校言,会不会借机提高择校费呢?没有这些自然优势的普通学校,会不会巧立名目乱收费?或是如前些日子被媒体批露的那样“从学生嘴里抠食”?或是教师讲课时“留一手”,课后大办补习班呢?显然,如果允许学校加大自筹,便存在这种可能性。而一旦如此,学生和家长岂不要遭殃了?从这个角度言,为教师涨工资的“好事”未必能收到好的社会效果。
另外,我还有一个顾虑:由于各校创收的能力不同,如果真要实行这一政策,必然会拉大校际、特别是名校与普通学校教师间收入的差距。这不仅会影响普通学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可能造成普通学校的优秀师资流向工资较高的名校,会出现强校愈强、弱校愈弱的“马太效应”,从而影响各校教育的均衡发展。这不符合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不利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难”、“择校费居高不下”等问题。
为教师增加工资,使教师工资不低于或接近公务员水平,不仅合法,而且合理,本是件好事。可只有政府承担教师工资增加的部分,民众才会对这一政策有好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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