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弘成教育集团发表日期:2007-08-21 11:03:05
五花八门的民办学校名称常常让家长考生在择校时摸不着头脑,记者今天获悉,市教育局日前出台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相关意见,对民办学校的名称设置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意见,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特色等,并冠以学校字号。一般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称“中心”。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政府、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未经市政府、市教育局批准,不得冠以“烟台”、“市”等字样。 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称为“专修学院”、“进修学院”或“培训学院”,不称“大学”,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称为“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从事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进修学校”、“培训学校”,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办形式的非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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