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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摘要)

转贴自: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9-22 16:13:03文章录入:admin

关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规定(摘要)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政策摘要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5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4条)。
  • 用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 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应当按协议规定(按照人数和当地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9条)。
  • 出资人可以获得合理的回报。
  • 合作、联合办学应签订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
  •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6条)。
  • 对民办学校的方针政策是“十六字”: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 应明确学校资产的来源、数额及性质。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出资人应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 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及方式。鼓励出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各种形式举办教育(《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温总理2010年3月5日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在“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论述中强调:“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强国必先强教。只有一流的教育,才能培养一流的人才,建设一流的国家”。

“推进教育改革,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勇于创新,鼓励试验。对办学体制、教学内容、教育方法、评价制度进行系统改革”。

“鼓励社会力量办教育,满足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十大看点之一: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鼓励出资办学

  •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全国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0.09万所,在校生2824.4万人,与其它一些国家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平分秋色的局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 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增长点,是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 要考虑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
  •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如果承担了义务教育的教学,政府要按照人数和当地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给民办学校(即政府购买服务)。
  • 公办学校可以引进民资合作办学和委托管理,大胆进行办学体制的探索和创新。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摘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34条)

四、河南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2011.05.09)

  • 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支持一些经济雄厚的大集团、大企业投资兴建一批高起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
  • 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的优秀民办学校。建立公办支持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组织公办学校对口帮扶民办学校,派遣公办学校干部、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任教。
  • 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与同级公办学校学生相同的国家政策及地方助学政策。民办小学和初中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的免除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资助等政策。
  • 民办学校在水、电、气供给、排污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 健全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对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政府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拨付配套基金予以扶持,或给学校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可为其派一定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建设,表彰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 完善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回报制度。允许民办学校在扣除成本、计提发展基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按年度取得合理回报。学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规审核,并确认后,学校固定资产账面记载的原始出资额和追加投入额,学费收入和办学结余等情况综合确定合理回报额。合理回报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合理回报继续全额用于学校发展的并计入新增出资额。
  • 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在教育强市、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 要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对出资者投入学校的资产,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及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要进行分类记入固定资产帐户,定期进行核资,实行分类会计核算,将收取的学费、财政拨款、政府补助等公共性资金分项存入专款帐户,专款专用。
  • 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及时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河南省《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领域的意见》要点(2011年21号文)

  • 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
  • 积极探索利用社会资本盘活公办学校资源的途径,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增加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
  • 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同等权益。各地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证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实行联合办学,形成和发挥品牌效应。在全省各类示范性学校建设中,要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引导形成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的优质民办学校。
  • 各地要把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整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使用划拨土地,应有偿使用的可协议出让。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 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给予生活费奖励等政策,各地要把这政策抓紧落到实处。
  • 各地要把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清理和    纠正影响社会资本投入教育、特别是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性政策和行为,对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

六、平顶山市关于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意见(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要点

审批

设立实施民办幼儿教育、小学及实践文化教育的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高等民办教育由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收费

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申请,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制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学校应按批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年收取。

民办学校对其管理的国家投入的资产、举办者的资产和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办学积累,应分别登记建帐,不得混淆各类资产性质。

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督导。

扶持奖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教育、劳动和社保、民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人事、编制、广电、工商、人防、文物、城管、税务、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自2011年起,每年设立50万元人民币的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由民办教育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批准财政部门拨付。

民办学校的水电气价格与当地公办学校实行同一价格。民办学校面向校内师生的后勤服务享受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允许公办学校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将闲置的校产、房产和设备设施等资源以国有资产投入的形式与社会力量合作办学,或优先优惠出租转让给民办学校。

国家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向民办学校收税。国家已有规定的,对民办学校给予最大优惠。

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和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民办学校的教职工互相合理流动。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愿意到民办学校工作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并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各级政府按学校按投资规模由人事、劳动、财政、教育等部门核定教师编制,并记入市县(区)教职工总数,档案由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工资、福利、三金由用人单位按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发放、办理。在规模大、生源多的民办学校可选派优秀公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师,工资由财政发放。

民办学校教师的职称评定应不受指标限制。符合条件的都可以参加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教师由人事部门办理,同公办教师一样享受退休后的有关待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其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给民办学校。符合免除教科书费、学费和住宿费补助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对学生享受财政资助的部分经费从学生学费中减去。

民办学校实行自主招生。鼓励民办学校在立足本区域招生的基础上,面向外地招生。

七、《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规定(第16条)

鼓励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在土地使用,水电配套,税收、招生等方面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政策,教师在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退休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学生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资助体系。对成规模的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申请可选派一定数量的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并给学校一定的教师编制,工资由学校发放,以稳定公办学校的教师队伍。

(张宝发整理,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