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贴自:无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01-05 10:43:18文章录入:admin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属(民办)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普通中小学基本管理规范(试行)》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豫政办[2009]132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规范管理,现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学生在校时间
《河南省普通中小学基本管理规范(试行)》对中小学作息时间提出了明确要求: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走读生一律不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0:3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寄宿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根据季节变化对寄宿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和早上起床时间做出适当调整,但要保证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
二、严格规范学生作业量
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严禁以增加作业量的方式惩罚学生。要在学生家长的配合下,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少于9小时、高中不少于8小时的睡眠时间。不允许变相增加学生在校时间,不允许提前住宿生的起床时间或推迟晚自习结束时间;不安排教师辅导学生晚自习,更不得利用自习时间讲授新课。
三、严格规范法定节假日
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学校因大型公共活动耽误课时完不成教学计划,确需补课的,报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同等时间进行补课。学校举办兴趣小组或开展科技、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场地和教学设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