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04-03-30 00:00:00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确保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与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所授学士学位仅限于本校有权授予的学科门类。
二、授予对象
    第三条  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工作细则”的各项条件。
三、授予条件
    第四条  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语、教学实践)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在本科学习期间所学课程总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0分,其中教学计划规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必须达到75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都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会统一命题者),各科总平均成绩和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平均成绩都必须达到65分。

    2、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
    3、通过我校教务处组织的学位课程四门课的抽查考试,其中一门为外语。外语也可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参加省教委举行的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习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违法违纪,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有不符合第四条所规定的具体条件之一者。
   3、在学习期间,高中起点的本科学生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者;专科起点的本科生,本科阶段经补考(不含缓考后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三门次者。以上课程门次以课程考核次数计算,教学计划外所修课程不计入门次。
   4、在学位课抽查考试中或在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5、结业生和以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6、修业期间,因学业原因曾留级或编入下一年级者;“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其学习年限超过正常教学安排时间(一般为四年)者。
   7、学位课程中有考试不及格者。
   8、在我校或其它学校第一次申请未通过者。
   9、因其它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四、授予过程

    第六条  凡拟申请我校学士学位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毕业生本人申请。毕业生须在毕业后,向所在办学单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2、办学单位推荐。根据本细则授予标准和本人意愿,在应届成人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于当年十月或次年三月向我校教务处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并附有关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

    ① 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② 被推荐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③ 被推荐者在学习期间的学业材料(含各门课程成绩单、毕业论文),并注明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学位课程。
    ④ 被推荐者的毕业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⑤ 大专起点的本科学生还应提供本人的大专学历证书及其复印件一份。

    3、教务处初审。教务处对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推荐的申请者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者名单通知有关办学单位。

    4、组织学位课抽查考试。考试仅限于学位申请初审合格者。教务处宜在抽考之前,将确定考试的学位课程通知办学单位。学位课程考试实行考教分离。对于本校成人教育学院的本科生,其学位课程考试可与其期末考试同步进行。对申请参加学位课考试的学生,收取考试成本费。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课抽查考试结束后,教务处负责对申请学员资格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拟授予学士学位者,由教务处将其名单及有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学位证书的颁发。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结果,将被授者的学位证书交由成人教育学院或主管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形式的办学单位,向本人颁发。对向我校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申请、评审材料,要一式两份,一份由我校教务处负责存档,一份通过申请者所在单位转送申请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或相应的部门。
    第七条  在申请、评审和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秉公办理。凡违反文件规定而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除撤销所授学位外,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纪者严肃处理。
五、附则
    第八条  凡外校学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者,须交纳申请费500元,本校成人教育计划招生的学生交纳申请费300元。
    第九条  经审核不合格或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申请费不退。
    第十条  学位证书下发后,由持证者妥善保管,如有损坏、丢失等,不予补发。
    第十一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原《兰州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废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管理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校教字[1998]40号,1998年5月印发,2002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