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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作者:转贴于:无时间:2006-03-07 16:15:14

教高司函[2001]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探索并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我司起草了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请你们结合本地区和本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该原则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于2001年9月30日前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李平 电话:(010)66096266

附件: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二○○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
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探索并构建终身学习体系,我部特提出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

一、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是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是传递教学内容,实现远程教学过程的重要保证;是试点高校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学生支持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增进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之间的人际交流,营造教书育人环境的重要渠道。通过建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还可以促进教育资源重组和结构优化,逐步形成社区学习中心,为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终身学习提供服务,为构建我国的终身学习体系奠定基础。

二、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建设条件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有自建自用、共建共享、社会化公共服务等三种类型。国家鼓励发展共建共享型和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一般由若干学习中心(点)组成,由试点学校和依托建设单位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共同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所属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本身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发证的资格。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学习中心(点)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社区学院、符合条件的函授站以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建设;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学习中心(点)也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进行建设。其它具备条件的法人机构参与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设需经教育部批准。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 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 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 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施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三、试点高校和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主要职责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要根据各行业、各地区的人才需求和本校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布局,遵守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办法。在建设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需与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学习中心(点)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1.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 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3) 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5) 制定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试点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6) 制订教学计划,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7) 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8)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和证明;
(9) 对学习中心(点)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10) 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学习中心(点)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业务培训。
2.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所属学习中心(点)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院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根据试点院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院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
   注册工作;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工作;
(3) 配合试点院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 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 承担试点院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6) 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7) 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j防止非法使用;
(8) 接受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四、加强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对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将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建设纳入本地区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发展规划。对在本地区建设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实行审核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利业务指导。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管理职责应相对集中,并由主管高等教育的领导同志负责。要重视现代远程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学生活动,在本省范围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休系及其学习中心(点)注册学习的学生,应作为本省学生对待。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向试点高校和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指导试点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审核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
(2) 负责对设在本地区内的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点)责令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对学习中心(点)的检查评。估结果也将作为教育部对试点高校进行检查评估的重要依据。
(3) 对未经审核就自行建立的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要勒令停办并予取缔。
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必须由依托建设单位和试点高校共同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审核,以后新增服务学校时,由学习中心(点)将与该试点院校有关的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要尽快审核,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并通报其它试点高校,向社会公布。
建立省级社会化公共服务体系必须报教育部批准。
首次申请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需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 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E-mail等。
(2) 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他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 教育部批准申请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 申请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 申请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
(6)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 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对已经建立的学习中心(点)进行清理,并制定本地厚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的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及其学习中心(点)进行年度检查,并在10月底以前将本地区远程教育校外教学支持服务体系的基本情况报教育部高等教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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