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24日考试注意事项及A4纸模板
作者:转贴于:无时间:2007-06-19 00:00:00
参加6月23、24日考试的同学,请注意:
1、请严格按照考试日程表中安排的时间参加考试
2、考试时,请携带身份证、学生证
3、由于部分考试课程需要大家填涂答题卡,请大家于每场考试都携带2B铅笔和橡皮
4、试卷个人信息的填写:考点、年级批次、专业、层次、姓名、考号
5、答题卡上信息的填写:
答题卡上需要考生填写的项目有:班级(填写所在考点)、姓名、考试科目、考号 (考号必须认真填涂,如果因填涂出错,影响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考号可以在个人学习平台上的“查看学籍登记表”--“查看学籍信息”右下角处查询到,考号为7位。建议大家将考号记录在自己的学生证上,备考试时方便自己填涂答题卡。
6、A4纸模板(下载附件20070618.rar)
7、其他相关要求:
1)答卷要求
监考人员在考前5分钟下发试卷。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考生答题时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卡一律使用 2B/HB 铅笔填涂,要覆盖所印字母或数字的底色;如需更改答案,一定使用橡皮擦干净;因填涂不合要求或答题卡破损而产生机器阅卷差错,由考生本人负责。在草稿纸上答题一律无效。 由于采用标准答题卡的科目较多,请同学务必保证每场考试都携带2B/HB 铅笔。
2)物品携带要求
考生除了携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圆珠笔、钢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外,携带的任何提包、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均应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集中存放在指定的地点,(手机、Mp3等应关闭)。
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
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不得自带草稿纸。
部分科目需要涂答题卡请携带2B铅笔、橡皮。
3)考场纪律
学生应凭学生证提前30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坐,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2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作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才能离开考场。
考试中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尺、计算器)。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将试卷整理好,听候监考教师收取试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场内及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时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由监考教师立即没收其试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在考场记录上注明“作弊”情节。
关于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界定的规定
一、对考试违纪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警告处分:
1. 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还放着未打开的与本场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物品者;
2. 未隔位就坐者(经监考人允许的特殊情况除外);
3. 开考后不关闭BP机、手机,出现了呼叫声后又查看呼叫信息者;
4. 企图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因被及时制止而未实现者;
5.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者;
6. 在考场外大声喧哗制止无效者。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以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传递者和接收人在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答卷时,接收人拿到后尚未看即被发现者;
2.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报告者;
3. 偷看他人试卷行为被指出不再重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 把答卷或写有答案的纸移近到相邻考生处被发现者;
5. 考试中间交头接耳初犯者;
6. 离开考场未交卷者(成绩以零分计);
7. 上述(一)项六条的违犯行为拒不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对考试作弊学生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一)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
1. 开考后,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 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用品里藏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笔记本、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 在允许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或书中夹带有关的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4. 在桌面、手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5. 本人所在位置上有他人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者;
6. 已传给、已接看了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案题内容的草稿纸、纸条的传递或接收者;
7. 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写);
8. 为他人提供抄写机会经警告后又重犯者;
9. 偷看他人的答卷或写有考试内容的草稿纸行为经警告无效者;
10. 有交头接耳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者;
11. 在考场内以借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收有关答题内容者;
12. 在考试期间借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教学内容和考试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者;
13. 经允许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发现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者;
14. 用某种示意、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15. 利用BP机事先存储、在考试时查看或接收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二)请人考试或代人考试以及第二次再犯考试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该课成绩以零分记,取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