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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08-11-28 00:00:00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国各网络大学在我省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高教厅[2002]1号文件)和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高教厅[2003]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甘肃省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1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试点资格的高校,在学校校区以外依托其他教育机构所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在行政上隶属依托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第2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受甘肃省教育厅统一领导,由甘肃省教育厅科技处(甘肃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省内其他任何机构和地方教育部门均无权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3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作为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的依托单位,在省教育厅领导下,具体实施省外试点高校在本省所设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4条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批准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的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校外学习中心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和基层单位;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已获准的校外学习中心若接受其他试点高校的委托服务,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
  第5条 校外学习中心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具备自行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6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经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门评估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依托当地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进行建设,且依托的单位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的基本条件
  第7条 校外学习中心所依托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第8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有相对独立的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第 9条 必须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对学生的辅导工作和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10条 校外学习中心应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通过CERNET或CHINA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与试点高校之间以不低于512K的网络速率连接;应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教育信息资源的卫星接收设备。能够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第11条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应基本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第12条 具有以下功能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和相应的教学辅助资料:(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3)建有供学生阅览的相应学科和专业电子图书或常规图书音像资料库。(4)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第13条 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符合甘肃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14条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甘肃省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15条 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在本省区域内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第16条 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积极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校外学习中心的稳定。
  第17条 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校外学习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管理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信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第18条 依法维护和有效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第19条 主动接受甘肃省教育厅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申报审批程序
  第20条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1、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一览表。
  2 、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与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单位共同(或分别)提出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的资质证明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以及依托建设的单位的概况、法人证明复印件、资金证明等。
  3、依托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4、教育部批准的拟设立校外学习中心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5、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6、试点高校与依托单位校外学习中心的委托协议书。
  7、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规章制度。
  8、公共服务体系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应当提供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文件。
  9、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第21条 省教育厅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受理校外学习中心的开办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次受理。所受理的校外学习中心其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申报材料齐备,经实地考察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22条 省教育厅审批开办校外学习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开办单位从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领取并填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设置申请登记表》,即为申报,其各项手续费用由申报者负担;
  2、受理。开办单位将申报材料全部送交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由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合格后即为受理;
  3、审核。由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按照教育部有关建立校外学习中心的条件和本实施细则,认真核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审核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做好评估的准备工作;
  4、评估。由省教育厅专家组,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对照核实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5、审批或备案。省教育厅依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根据专家的评估报告,对所受理的校外学习中心作出审批决定和备案;
  6、公告。经审批和备案的校外学习中心,由省教育厅下发同意建立校外学习中心文件并向社会公告。
  7、省教育厅定期将批准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报教育部备案。
  五、管理与监督
  第23条 校外学习中心经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24条 校外学习中心变更依托单位,应重新办理开办申请审批手续。原校外学习中心撤销,试点高校及依托单位应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校外学习中心变更负责人、地点、联系方式等,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25条 校外学习中心每年度在甘肃省的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和经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于每年招生1个月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章程、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方能予以公布。实际招生情况于每年11月份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26条 校外学习中心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11月份向省教育厅提交自查报告。
  第27条 省教育厅委托甘肃省现代远程教育中心负责对设在本省境内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管理,并从试点高校提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用于每年对各校外学习中心定期检查评估工作。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后,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资格。由省教育厅将检查结果和年度基本情况于11月底上报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第28条 未按教育部文件(教高厅[2002]1号和教高厅[2003]2号)要求和未经审批设置的校外学习中心,必须于10月底前到省教育厅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校外学习中心,将取消其远程教育支持服务资格。
  第29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