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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1-28 00:00:00
  为加强对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年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校外学习中心(点)是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不可缺少的基础设施;校外学习中心(点)包括自建自用、共建共享、社会化公共服务等三种类型。 2.校外学习中心(点)属于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再下设任何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 3.试点高校要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布局;遵守校外学习中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校外学习中心(点)在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在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 4.校外学习中心(点)分为服务于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以下简称学历教育校外学习点和非学历教育校外学习点)。学历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一般应依托我省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进行建设,所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非学历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进行建设;非学历教育校外学习点,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评估达到条件的,可转成学历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条件 1.校外学习中心(点)所依托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拥有为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3.必须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设备,包括远程通信、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 必须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必须具备在当地完成远程教育课程要求的实验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和指导队伍。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共同向广东省教育厅申报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申报时提供下列材料: 1. 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依托建设单位的概况,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类别、层次、规模、设置地点、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信箱等。 2. 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 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 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 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 6.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招生简章,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文件。 8.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设置申请登记表 (三)省教育厅审核申报材料,并按拟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不同类别分别进行以下工作: 1. 申请依托我省的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校本部)、省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地级市电视大学分校、省直分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深圳市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且所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申报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2.申请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建设非学历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申报材料齐备,经实地考察后,30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 3.试点高校自建自用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等教育机构,申请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经组织专门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拟文批复。 4.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同时抄报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四、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一)试点高校的主要职责 1. 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2. 制定并监督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3. 开展优良学风、考风的建设工作;制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 制定招生计划,公布招生简章,负责招生工作。 5. 制定现代通程教育的收费标准,并报试点高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6. 制订教学计划,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并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教学工作。 7. 制定教学大纲和相应的考核标准。 8.负责各门课程的命题和评分工作,必要时,应派出人员到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监考巡考,以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防止考试作弊现象。 9. 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10.对校外学习中心(点)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11.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工作,对课程主持教师、辅导教师和校外学习中心(点)负责人、网络教学系统运行和维护人员、教务管理人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等组织专门的业务培训。 (二)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 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 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 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 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6.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 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 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9.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维护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稳定。 10.接受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五、管理与监督 1.广东省教育厅依据上述内容每年对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年度检查(年审)。 2.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纳入我省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职责相对集中,具体承办处室分工如下: 发展规划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设置、撤销、统计调查工作。 高等教育处: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检查;审查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指导试点高校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 3.年度检查于每年10月进行,采取自查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将责令其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检查结果和年度基本情况于11月底抄报教育部,并向社会公布。 4.试点高校在我省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根据地域统计管理的要求,每年的10月均应接受省教育厅的统计调查,以便掌握情况,统一管理。 5.未按教育部文件(教高厅[2002]1号)要求和未经审批设置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于5月底前到省教育厅履行申请审批手续,不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将取消其远程教育服务资格。 以上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