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院概况  /  文件汇编  /  教育厅文件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8 00:00:00

各市教委(教育局)、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社办文凭试点高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教高厅[2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性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是加快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途径之一。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建设和管理,是实施现代远程教育、保证质量的关键环节。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和依托建设单位,要提高认识,端正思想,加强领导,保证条件,强化管理,切实做好各项工作,促进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健康发展。
    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基本构成
    1、自建自用型:依托某一建设单位单独建设,为某一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提供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2、共建共享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依托同一个建设单位共同建设、共同享用,为一个或多个试点高校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3、社会化公共服务型: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依托某一具备较好条件的单位,建设具有社会化公共服务功能,面向本区域内各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三、依托建设单位资质
    l、为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应依托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及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承担学历教育服务的同时,也可承担非学历教育服务。
    2、具备本文规定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教学站(点)、中等职业学校和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经省教育厅专门评估。
    3、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机构进行建设。
    四、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建设条件
    1、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自己直接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并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场地包括校园、多媒体教室、微机室、图书资料室、办公室、实验室等。举办全日制班的还要有相应的生活设施和活动场地。
    3、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条件。
    4、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伴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拥有基本满足教学和学生学习需要的图书资料。建设单位自身应具备实验、实习条件,确不具备的,应按专业教学计划事先确定借用其他学校或单位实验实习场地,并签订协议。
    五、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审批程序及材料要求
    (一)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程序:
    1、校外学习中心(点)每年审批两次,分别为6月份和12月份。
    2、试点高校、依托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建设单位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审批备案。
    3、省教育厅组织人员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4、己经批准建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另外的试点高校服务,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和新增试点高校需按上述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点)须提供的材料:
    1、《河北省开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点)审批备案表》(见附件)。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
    3、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
    4、试点高校在我省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协议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签订的办学协议书。
    8、校外学习中心(点)管理规章制度。
    9、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六、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
    1、校外学习中心(点)行政上隶属建设单位,业务上接受签订协议的试点高校领导,并接受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2、省教育厅负责对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审批和宏观管理,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纳入我省高等教育和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3、校外学习中心(点)刊(播)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需持试点高校当年招生计划报批。在省级新闻媒体刊登(播)者,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市级新闻媒体刊登(播)者,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招生广告和简章不得向社会公布。
    4、各校外学习中心(点)学历教育招生情况、新生注册情况应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定期对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经征求试点高校意见,视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整改、暂停招生、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等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报教育部。
    6、未按本通知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律停办,开办该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试点高校不得在我省境内申报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不得再与其它试点高校共同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
    7、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高校要积极支持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防止和反对垄断、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办学单位和学习者的正当权益,努力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执行。凡在本文下发之前,各试点高校在我省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要按本通知要求于4月30日前重新报批。
    附件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试行)的通知
    附件二:河北省开设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批备案表(表样)
                                                                                                河北省教育厅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