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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08-11-28 00:00:00

  遵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对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成立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的批复》(黑教远[2003]140号)的指示精神,现依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及《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黑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中心(点)建设和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为主要依托,建设黑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学习支持服务体系。
  第二条 探索黑龙江省远程教育学习支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模式以及相应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提供教学支持服务,从而提高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增强黑龙江省远程教育的国际竞争能力。
  第三条 利用试点高校资源、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的教育资源及社会资源,结合黑龙江省情,建立基于网络的远程学习环境,逐步完善支持服务规范,为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学习支持服务。
  第四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保证教学资源的高效传输,促进教学资源共享和优化整合。在此基础上计量为学习者服务的单位成本,为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尝试远程教育的低成本运营。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的设立。受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黑龙江广播电视大学成立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远程中心”),旨在构建黑龙江省远程教育学习支持服务平台,负责在黑龙江省境内建设、运行和管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点),简称“学习中心”。
  第六条 远程中心下设学习中心,二者之间为业务服务与指导关系。
  第七条 学习中心的设立。
    申请建立学习中心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具有符合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需要的硬件系统条件,包括网络接入、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
     4.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5.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验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6.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
  第八条 建立学习中心程序: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远程中心逐级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后,双方初步接触与协商。
     3.远程中心派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申请单位。
     4.省教育厅对考察结果予以审核备案。
     5.达成共识,签订建站协议。
  第九条 建设学习中心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概况、可行性、申请办学类别、层次、规模、计划开设专业、计划开课日期,以及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学习中心管理初步设想等。
  第十条 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名称为: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XX学习中心。“XX”为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区县等名称,或经协商后再定。
  第十一条 学习中心主任由独立法人的申请单位聘任,并报送省远程中心备案,以便工作联系。如有变动,请及时通报。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在行政上原隶属关系不变,在业务上接受省远程中心的指导。如学习中心的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更,则应及时通知省远程中心,以便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学习中心法人单位应对学习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认真选好学习中心主任,并对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远程中心的职责
    1.负责协调、确定教学支持服务项目,与试点高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并签定项目委托服务的相关协议。
    2.根据委托协议为试点高校量身制定整体项目运行方案,并向各学习中心发布。包括单项服务、基本服务和拓展服务:
    (1)单项服务:如考试组织、招生等学习过程管理的单项业务。
    (2)基本服务:包括为委托高校提供前期准备、招生、助学、教学教务管理、考试组织、毕业等环节的多项服务内容。委托高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3)拓展服务:包括生源市场调查,资源设计、制作和传输,助学、导学、个别辅导,教学过程考核辅助,毕业实习等环节的多项服务内容。试点高校可以根据需要选择。
    (4)整体方案服务:根据不同试点高校的具体项目要求,为委托高校量身定制整体方案,包括以上所有服务方式。
    3.配合委托高校和省教育厅对拟设学习中心进行考察和审批。
    4.业务支持服务。负责合作试点高校资源管理,提供资源信息服务。
    5.负责保护委托试点高校课程材料和信息传输媒体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的职责
    1.基本职责:
    (1)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政策与规定,遵守协议,履行学习中心义务和责任,接受省远程中心和委托高校的业务领导,抓好学风考风建设,全心全意为学习者服务,认真搞好远程教育。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委托试点高校关于远程教育的有关规章制度。
    (3)执行省远程中心制定的服务规范及有关规定,并根据这些规定拟定本学习中心远程教育的实施性管理细则。
    2.业务职责:
    (1)按照省远程中心依据委托高校的项目说明和服务规范相关要求制定的招生简章与招生计划,以同一标准开展招生、注册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根据协议在规定区域内进行招生宣传、考生报名、安排入学考试场地、监考、学习者身份验证等工作。
    (2)根据本地实际需要,负责协助委托高校和远程中心拟定教学计划,制订保障措施,使该计划顺利实施。
    (3)负责相关教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学习者注册、选课、按省远程中心要求购买与发放教材。负责按照委托高校的教学计划与要求进行教学组织、考试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4)根据省远程中心与委托高校的有关规定和协定,代委托高校收取学习者的学分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并按协议及时将经费上交。
    (5)为学习者提供上网学习的环境条件,负责教学设备、设施、仪器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保证网络畅通,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6)负责学习者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学习者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营造向上的学习氛围,在本站树立良好学风。
    (7)负责定期向省远程中心报送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随时接受委托高校、省远程中心、所在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或其它授权机构的评估检查。
    (8)履行签定的各种协议,负责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事务。
第四章 教学站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站具有以下权利:
    1.有要求委托高校、省远程中心提高教学质量、课件制作水平、管理水平的权利。
    2.有对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的各项工作监督、批评与建议的权利。
    3.有要求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在教学工作出现差错而影响学生学习、影响教学质量时采取相关措施补救的权利。
    4.有根据委托高校和远程中心规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执行课程考试时间的权利。
    5.有对优秀学习者给予奖励和对违纪学习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权利。
    6.有经学习中心法人单位同意,自主安排教学分成经费使用的权利。
    7.经远程中心同意,有收取一些其他合理费用的权利。
    8.在遵循委托高校招生简章的前提下,经省远程中心同意,有自主编印招生宣传材料的权利。
    9.具有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权利。
  第十七条 学习中心具有以下义务:
    1.有按照省远程中心要求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并提供该学习中心资料的义务。
    2.有协助省远程中心确定招生专业、拟订教学计划的义务。
    3.有为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教师、工作人员和其他公务人员前往学习中心进行教学、辅导、巡考、检查评估、联系工作等提供条件与便利的义务。
    4.有按照省远程中心的要求报送各种材料的义务。
    5.有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 远程中心接受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委托试点高校的指导、检查和评估,涵盖省内所辖各家学习中心。
  第十九条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经过规定的申报、考察和评审程序,在签定相关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后,即正式成为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的学习中心。
  第二十条 学习中心由专门机构独立运作,在业务上接受省远程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省远程中心根据与试点高校签定的项目委托协议以及服务规范,确定项目执行方案,包括物流配送方式、信息上下流通方式、教学教务管理方式等,并组织各学习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习中心根据省远程中心的项目说明书及本地学习需求,选择并申报拟承接的服务项目,并与省远程中心签定项目服务协议,确定该项目招生规模和分配比例等具体事宜。
  第二十三条 教务管理
    1.入学管理:
    (1)考试:学习中心组织,省远程中心统一调度,委托高校或省远程中心命题并印发试卷并评阅试卷。考试成绩可作为申请入学的学习者能否注册的重要依据之一,并记入档案。
    (2)验证:由远程中心对申请入学的学习者的资质进行审核备案。
    (3)注册:由远程中心统一组织,真实准确地将申请学习者的信息录入网络教务管理系统。
    2.学籍管理:
    (1)电子档案:按照委托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学生学籍的电子档案和纸档案,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将学生学籍材料报送省远程中心以便上报委托高校。
    (2)课程注册:按照为任何人、任何时候、选学任何课程、任何地区、,从而实现学习的个别化和自主化。
    3.成绩管理:
    (1)过程管理:形成性考核的实时记录。
    (2)教务管理系统:系统对学习者完成全部学习过程的课程成绩评价记录,此为学习者能否获准毕业的重要依据。
    4.证书管理:
    (1)毕业证书:学习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试合格,可获取规定的全部学分,同时通过实践教学环节和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即可颁发经过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委托高校的毕业证书。
    (2)学位授予: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经申请可以由委托高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导学服务
    1.咨询服务:搞好入学指南教育,并引导学习者强化掌握自学手段的能力。
    2.教学计划:在不违背专业课程设置的前提下,按学分制设计推荐课程,逐步实现课程菜单式选择管理机制。
    3.辅导答疑
    (1)按服务群体分类:集体辅导答疑、小组活动辅导答疑、个别化辅导答疑等。
    (2)按选择媒体分类:电话辅导答疑、网上辅导答疑、面授辅导答疑、VCD辅导等。
    4.单元作业:主要有在线完成作业和书面完成作业两种方式。
    5.在线交互:包括信息浏览并咨询、课程注册、课件点击、成绩查询、网上作业、网上测试、在线答疑等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多种交互方式。
  第二十五条 资源管理
    1.课程材料:提供课程材料等教学资源的服务,同时负责保护委托高校有关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2.技术支持:提供网站、教学平台、网络教务管理系统等方面的服务;保证网络信道传输的畅通无阻。
    3.资源使用方案:不仅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在指导学习者制定学习计划时同样需要考虑的因素,结合实际,实现多种媒体优化组合。
  第二十六条 成绩考核
    1.形成性考核
    (1)构成因素:主要由在线学习、实践性考核、小组活动、辅导答疑、单元作业等方面因素构成。
    (2)记录方式:与构成因素相对应,形成性考核成绩分别通过网上学习统计、实验(实习)报告、学习小组活动日志、课程辅导答疑记录簿、单元作业成绩、自学笔记等方式记录下来,并经折计后成为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
    2. 终结性考核:课程学期末笔试(个别课程也采取无纸化考试方式)卷面
成绩记录,并与形成性考核成绩共同构成课程考核成绩。
    3.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委托高校毕业环节的具体要求,对不同的层次、专业制定相应的撰写要求和答辩验收要求。
  第六章 监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不定期收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逐步完善标准、规范与管理制度。对于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对体系建设工作有明显改进的学习中心和个人给与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年报年检制度与随机评估制度。在每次年度检查评估结束后,根据各学习中心的评审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投诉机制。在省远程中心设立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学习者投诉,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学习中心资讯档案,并上报委托高校和省教育厅备案。以此作为对各学习中心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于年报年检不合格、学习者或试点高校投诉次数较多、有违规操作及重大失误,或不能严格履行相关协议的学习中心,省远程中心将在报请委托高校和省教育厅后追究其责任,直至撤消学习中心。同时妥善处理接管学习者等相关服务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习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视为违约:
    1.不履行协议的。
    2.不遵守委托高校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的。
    3.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4.违反规定乱招生的。
    5.违反规定乱发文凭的。
    6.违反规定乱传、误传远程教育信息的。
    7.在教学管理上严重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8.侵犯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教学课件等资源知识产权的。
    9.损害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声誉的。
    10.其他与委托高校和省远程中心的要求不符的。
    远程中心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违约学习中心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撤消学习中心的处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黑龙江省远程教育服务中心。

                                          二00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