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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8 00:00:00

各市教育局、高等学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各校外学习中心(点):
  为了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教育局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于9月底前报告我厅。同时,各市教育局要组织力量对各中心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〇三年九月二日

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办法 

  一、 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开展远程教育试点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试点高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
  二、校外学习中心是接受试点高校的委托,根据试点高校统一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学习支持、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校外学习中心应严格执行试点高校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维护试点高校的知识产权。校外学习中心应当遵守国家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条例,有专人负责计算机网络、有线电视及其它通讯网络的信息安全,配备网络安全设施和相关的系统软件,防止非法信息的传入和扩散,防止计算机病毒攻击等人为破坏。
  三、拟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有符合支持服务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保证试点高校的教学实施和对学生的辅导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 有相对独立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
  4. 具有百兆以上局域网条件,并与CHINANET或CERNET等国家公用的传输网络连结,至少有512K以上的接入带宽;具有功能和数量符合教学要求的专用服务器;为使用通讯卫星开展远程教育的试点高校提供支持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应当具备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能够接收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信息的卫星接收设备。实现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5. 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机或大屏幕投影电视、双向视频教学系统、不间断电源等设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总数量不少于50台。
  6. 具有以下功能的相应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
  (1)向学生提供试点高校的教育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支持教师、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
  (3)对学生学习过程和教师教学过程进行监控与管理。
  7. 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实行校外学习中心审批制度。
  1. 审批材料要求。
  (1)试点高校和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的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表》。
  (2)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条件评估意见。
  (3)教育部批准申请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4)试点学校对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5)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和拟建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的协议书。
  (6)现代远程教育实施方案。
  (7)校外学习中心管理规定。
  (8)拟建校外学习中心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9)依托建设单位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10)试点高校所在地的物价部门收费批文复印件。
  2. 校外学习中心的审批程序。
  我厅于每年3月和10月受理设立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申请。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或公共服务体系和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将设立校外学习中心所需材料送拟建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审批。我厅将审批结果通知试点高校、依托建设单位和有关市教育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我厅同意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和校外学习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视作违规办学,我厅将会同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五、合理规划校外学习中心的布局,实现资源共享。
  试点学校在我省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原则上每市限设一个。鼓励设立共享型的校外学习中心。校外学习中心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六、加强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对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制。
  1.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实行省市共管,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校外学习中心布局结构的规划、拟建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条件的评估和日常办学的管理、监督、检查,并协助我厅对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年检和办学评估。
  2.严格招生广告审批制。校外学习中心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我厅审批,招生简章报我厅备案,或由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校外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发布招生广告。
  3.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检查评估。
  (1)对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年报年检制。每年10月底前,各校外学习中心根据要求将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办学情况报送所在市教育主管部门,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检查,并于12月10日前将检查结果及各校外学习中心年报材料报我厅。我厅根据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支持服务资格,并将处理意见报教育部备案。对限期整改的校外学习中心,由我厅于每年上半年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即取消支持服务资格。试点高校设立校外学习中心两年内未招生,不组织教学活动的,即取消支持服务资格。
  (2)对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督查。我厅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并会同各市教育主管部门对全省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情况进行督查。督查不合格并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校外学习中心,取消支持服务资格。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现行文件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