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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1-29 00:00:00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和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规范高校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办学行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质量,维护高校办学声誉,促进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和管理

    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基本途径,也是高校服务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高校要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重视和加强对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处)统筹管理成人教育,严禁非法人单位(二级学院、系、个人)对外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擅自设立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活动。

    二、明确办学资格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高校可以自主举办成人高等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经教育部批准的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可以在我省设立校外学习中心举办网络本、专科教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高职高专学校和成人高校,经省教育厅同意,可以举办成人高等函授专科教育,但不得举办成人高等本科教育。

    三、规范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设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各高校设置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和条件:

    1、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设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成人高校、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与中专学校办学条件相当,且经常开展培训的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严禁高校将学历教育办学权授予不具备上述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2、个人不得建立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承办高等函授教育或网络教育;主办学校不得与个人或变相与个人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3、设站单位必须具备自有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只能建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的县以上的城市。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无权与其它组织、机构签订办学(招生)协议。未经主办高校、市教育局同意,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不准设立站外站(点),不准将招生、办学权、教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或他人。

    4、主办高校应根据系统、行业或地方的人才培养要求和本校函授教育或网络教育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的数量和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的分布应与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能力相适应。省外高校在皖设立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开设专业仅限于本省资源相对缺乏的本科层次。原则上每所高校在同一城市只能设一个函授站,每个函授站只能为一所高校承办函授教育。

    5、主办高校函授教育或网络教育开设的专业应是学校普通本、专科教育已有的专业。未经教育部批准,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不得举办函授教育,主办高校不得在学校所在城市之外的地方开设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

    6、省属高校的函授站的招生范围,一般不超出本省;部属高校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应根据部委对系统、行业的人才培养和函授教育、网络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置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

    四、加强招生工作管理

    1、各高校分管领导要对招生宣传工作内容严格把关,由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内容、限定形式,全面、准确地公布招生性质、专业名称、学习形式、修业年限、学历证书发放、收费等相关的信息,并设立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只能配合主办高校开展招生宣传,不得自行制作发布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信息。

    2、各高校只能由在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组织进行招生,不准委托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以外的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严禁高校和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招收所谓预科生跟读生,严禁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录取提前发放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向学生收取费用。严禁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捆绑式收费。对外省高校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在我省擅自设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省教育厅将不予安排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3、各高校要充分考虑自身办学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将脱产班学生安排到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培养,更不得将任何学习形式的学生安排到未经市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管理和教学。

    五、加强教学和学籍管理

    各高校要强化对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资源支持。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负责监控其办学行为,定期进行检查,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校本部对于函授站要制定统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和阅卷,实行教考分离。派遣本校专职教师担任函授站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函授站选聘的教师应得到主办高校的认可。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要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人员和教学设施的配备,严格执行主办高校教学计划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关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导工作,不得擅自缩减教学内容和学习时间,严禁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混班教学,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要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籍管理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规定,统一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工作,不允许函授站未经主办高校批准对学生学籍异动擅自处理。

    六、实行年审制度

    省教育厅对高校在我省设置的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每年5月份,11月份各进行一次。年审的主要内容为:招生及招生秩序、教学及教学管理、收费及财务管理、建站协议履行情况及办学条件建设等。年审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在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各市教育局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辖区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情况于每年5月底、11月底以前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年审结果进行复核,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复查,正式行文公布年审结果。

    七、明确职责分工

    1、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省内所有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备案、公示等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教育局负责受理、审核在本区域内设立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申请。审核内容包括建站协议是否完备,设站双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办学条件是否符合国家的要求。凡是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一律不予同意设立。各市教育局要加强对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监管,对违规办学、招生行为不规范、教学和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予以严肃查处。

    3、主办高校要组织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学习国家有关函授教育和网络教育的方针、政策;对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所进行的教学环节和教育质量负责;制定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招生、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派遣主讲教师,聘任或派遣辅导教师;定期会同市教育局对所属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对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应与设站单位协商予以培训或调整;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应会同设站单位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并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主办高校每年5月份,11月份两次向省教育厅上报本校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自查结果。

    4、设站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高校落实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同主办高校共同做好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及管理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

    5、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要协助主办高校做好本站所在区域的招生和学籍管理工作,执行主办高校交给的教学及管理任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生活条件,做好函授生和网络教育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配合主办高校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的年审或评估工作,每学年向主办高校、设站单位和市教育局报送工作计划和总结。

    八、加强清理整顿

    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教育厅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指导和管理,要立即对本校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办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今后,省属高校及所属函授站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办高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学校给予限制招生、终止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备案,直至停止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等处罚,并对主办高校在评优选先、特色专业建设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对省外高校在我省设立的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如出现违规招生、办学等行为,省教育厅将终止函授站或校外学习中心备案,不予受理在皖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同时通报高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并要求主办高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九、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高校是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保持稳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始终把规范办学秩序、维护学校稳定摆在重要位置。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把稳定工作的各项责任、措施落到实处。要全面排查梳理存在的问题,特别是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网络教育中可能存在的影响高校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提出化解这些问题的对策,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把可能出现的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本《通知》适用于所有在我省设立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高校。函授站和校外学习中心的其它相关规定,仍按省教育厅已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