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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09-06-05 00:00:00
网院发〔2009〕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教育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分析,集体讨  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三条:一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二是看其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三是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处分学生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所在学习中心应及时复查核实,允许学生本人对处理结论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条  给学生处分,须由学习中心提交处分报告,报学院批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9、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经教育仍不悔改。
    第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读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撤消处分决定,由学院正式行文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为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予以撤消处分。
    (一)撤消处分的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二)撤消处分的程序
    1、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撤消处分申请表》;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学习中心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是否撤消处分的意见,报送学院。
    3、学院审核: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撤消处分的意见。学院批准撤消处分的,由学院正式行文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违纪 处分 条例
  主送:各部门         抄送:各部门
  
  附件: \ 撤消处分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