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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9 14:59:00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信息电子注册和统考数据管理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电子学籍库、统考数据库、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基础,对规范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学籍、毕业与日常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各试点高校应高度重视,并按本办法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育部委托高校网络教育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建设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招办,与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数据及统考数据的日常管理。各试点高校具体负责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录取、学籍电子注册数据管理等工作,并对本校数据负责。
    第四条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及学籍数据管理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简称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http://xjxl.chsi.com.cn)开展。各试点高校要建立与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对接的本校招生及学籍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未经审批备案,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检不合格的,试点高校不得安排招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审核备案和年检结果及时报送教育部主管部门,同时在中国远程与继续教育网阳光招生服务平台(http://zhaosheng.cdce.cn)上发布。学习中心的资质以远程与继续教育网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的信息为准。
    第六条 各试点高校要按照我部招生文件规定组织招生、入学考试及新生录取、信息采集工作。在录取前,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新生入学学历资格,特别是专科起点本科新生入学学历的审核工作。禁止未获得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资格者取得高中起点专科或者高中起点本科入学资格,禁止未获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专科学历者取得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资格。
    第七条 各试点高校根据阳光招生服务平台中《新生基本情况表》的具体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新生数据。
    第八条 各试点高校完成新生数据采集工作后,于每年春季3月15日至3月31日,秋季9月15日至9月30日将当季录取的新生数据上报至阳光招生服务平台。逾期未上报新生数据按下一批次新生数据上报。
    第九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的操作工作采用数字证书(以下称U-key)身份认证方式进行。各试点高校应建立数据上报专人负责制,实现U-key的专人专管。通过U-key上报、修改的数据即视为试点高校认可的数据。
    第十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在试点高校上报新生数据时自动查验以下信息,并把通过查验的数据转入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
    1.注册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照片;
    2.录取方式、入学日期、学制、培养层次、专业、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入学学历资格信息等。
    第十一条 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报送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新生入学资格核查及学籍注册,并生成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库。
    第十二条 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将严格审查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新生数据库中专科起点本科新生入学学历资格。审查结果于每年春季4月底之前,秋季10底之前通过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反馈,供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试点高校下载和查询。合格者注册学籍,不合格者不予注册。不合格者可在每年春节6月底前、秋季12月底前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按照相关流程予以补报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核心数据不得修改,包括不能增加学生人数、姓名和身份证件号不能同时修改、培养层次不能上移、入学日期不能前移等。其它修改工作参照有关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网考办)在每次统考报考开始前三个工作日,从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下载考生学籍数据,生成统考考生基本信息库。网考办在统考成绩复核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考试信息报至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备案。
    第十五条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试点高校要根据我部有关规定和学科专业特点,确定最短修业年限(高中起点本科不低于五年;高中起点专科和专科起点本科不低于两年半或三年)和学分有效年限等标准。
    第十六条 学籍库和统考数据库是建立网络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数据库的基础。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在有效年限内,本科层次的还须统考成绩合格,方可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及毕业电子注册按照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试点高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改本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有关管理规定,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试点高校的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数据采集、上报、审核、修改等具体操作办法登录阳光招生服务平台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按说明进行。校外学习中心信息发布登录阳光招生服务平台按说明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秋季招生开始实施。网络高等学历教育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我部负责解释。
 
 
 
 
职业与成人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