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24 16:22:27各有关单位:
《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3月2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大学(章)
2020年3月27日
附件
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第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服务社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为推动兰州大学(以下简称“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提高非学历继续教育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是指以学校名义,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不颁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的办学活动。主要包括各类高层次研讨班、研修班、进修班以及大学后继续教育的各类培训班、辅导班和短训班等。
第三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符合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坚持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利于学校整体发展,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保障学校的利益,充分发挥学校的资源优势,注重培育品牌项目,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为学校“双一流”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 学校鼓励校内单位根据社会需求,发挥自身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
第五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实行项目审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所有培训项目必须一期一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举办未经审批的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六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学校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办学合同(协议)审核和项目备案工作;负责学校继续教育培训网和培训学员数据库的建设工作;指导承办单位开展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监督检查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运行情况;统一管理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等。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履行对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职责。负责选聘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业务水平高的专家、学者授课,并对授课内容负责;落实项目负责人,配备班主任,负责学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同时制定项目管理应急预案;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相关材料归档工作。
第三章 运行规范
第八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项目的申办必须依据学校经济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签署办学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办学合同(协议)同时报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九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宣传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社会公众。自主招生项目的招生宣传工作应在立项审批后开始。
第十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要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训可采取面授、在线或混合式等教学形式,注重课堂讲授与实训实践相结合。
第十一条 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进行电子注册。承办单位根据受训单位要求,在办班结束前三日内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兰州大学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统计表》,由学校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的规定,强化项目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培训费用统一纳入学校财务账户,使用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开支。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举办的非学历继续教育要自觉接受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凡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