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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校友会章程

2021-01-21 17:5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语言大学校友会(英文名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BLC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语言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团结、合作和友谊,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国家的繁荣与富强,为建设和谐世界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联络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与交流;

()促进校友与母校在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组织联谊活动,为校友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开发利用校友资源,扩大母校影响,促进招生与就业工作;

()编辑印刷校友刊物;建设维护校友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北京语言大学(包括“清华大学东欧交换生中国语文专修班”、“北京外国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中国语文专修班”、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以及原北京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学习过的中外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结业生、培训生等,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学校授予名誉学位者和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

()非本会会员对北京语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授予本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非本会会员而对北京语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和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人代表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以及北京语言大学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和民政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510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