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院校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联盟章程
:2017-10-12 17:42:43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全国林业院校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由林业院校、林业企业、行业协会等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而成。联盟为公益性质的非营利非法人组织,在教育部和国家林业局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联盟宗旨:通过联盟成员间协作研究、合作开发、应用分享、培训交流等形式,搭建林业继续教育网络资源共享平台,探索优质资源共享机制,共建共享继续教育优质资源,促进林业继续教育网络化,提升林业继续教育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本联盟的发起单位为:全国林业高等院校特色网络课程资源联盟7所发起高校(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南林业大学、河北农业大学)的继续(成人)教育学院。
第二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一条 理事会。联盟实行理事会制度。联盟理事会是决策机构,负责决定、指导及协调联盟的重大事宜,组织制定规章、标准、规范等。
第二条 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全体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是联盟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首届常务理事会由联盟发起单位产生。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派出的机构代表(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条 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挂靠常务理事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联盟根据服务会员、实现联盟目标的需要,由常务理事会决策设立各类区域性、专业性、专门性的委员会,以便在不同领域内聚拢专家,深入研究联盟相关专门工作,促进相应领域的研究交流及联盟自身的管理完善。各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员单位推荐、常务理事会确定或聘请。
第五条 研究中心。联盟常务理事会根据重点项目、课题研究、服务会员的需要设立相关研究中心,作为推进相关研究与实践探索的执行部门。
第三章 联盟的职责
第一条 创建互利合作、共建共享的合作机制。优化和整合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学科、专业和师资优势等教育资源,聚集优质教师和专家的继续教育课程资源和专题资源,建立林业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库,实现优质教学资源的互补与共享。
第二条 运用计算机及移动互联网技术,搭建林业继续教育优质资源共享网站和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在联盟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共享,并实现对社会公众的资源共享及开放。
第三条 协助各林业院校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各自的网络教育平台,建设各成员单位的网络教育课程、培养网络教育队伍、逐步实现各林业院校继续教育的网络化。
第四条 探索联盟成员之间的继续教育的学分互认机制,实现“课程互选、学分互认、联合办学”,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五条 结合继续教育网络化的实际工作,组织研讨交流活动,促进各联盟成员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第六条 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提升继续教育网络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推进继续教育网络化的进程。
第七条 总结推广继续教育网络化的成功范例,对在继续教育网络化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机构及个人进行表彰,并介绍推广其理论实践成果与成功经验。
第八条 多种途径开展联盟宣传工作,使优质资源广范围多层次服务不同群体,提高教育的综合效益,促进各林业类院校为生态建设人才培养和林业信息服务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
院校会员:须是国家认可的、具有高(中)等教育资格的单位。
企业会员: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提供教育产品与服务的企
业。
非营利组织会员:包括政府机构,以及在政府注册或备案的行业
协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
其他会员:不在上述分类之内,但经联盟常务理事会决策同意加入联盟的单位。
第二条 会员分类
按照承担义务与分享权利的不同,联盟机构成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理事会员单位、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三个类别。每个机构会员有权派出1位机构代表行使联盟会员的责权利,包括进行理事会的选举、联盟重要事项的讨论与决策等,每个机构会员为1票。
第三条 会员的入会与退会
会员入会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申请表,经一定程序认可后入会。
理事会员单位的产生:理事会员单位须经现有联盟理事会员单位推荐,填写申请表发送至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每届任期4年。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的产生:由现有常务理事提名,填写申请表发送至秘书处,经现有常务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产生,每届任期4年。
会员单位的退出:对于连续2年不履行联盟义务的会员单位视作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每年根据履职情况公布会员名单。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普通会员单位权利
1.根据联盟规定的办法,共享联盟的各项教育资源;
2.应用联盟的经验、资料信息、研究成果;
3.参加联盟组织的研讨、互访及培训活动;
4.联盟各类研讨会享受优惠或免费名额。
第二条 理事会员单位权利
除以上普通单位会员权利外,理事会员单位的权利如下:
获颁“全国林业院校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联盟理事会员单位”牌匾;
受邀参与继续教育网络化的相关课题的研究;
符合条件的理事会员单位,可申请建设联盟继续教育示范基地;
受邀参加联盟专题研讨会、培训沙龙、互访考察等活动;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权利
除拥有理事会员单位权利外,还将参与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就联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发起联盟活动,受邀优先承担或深度参与联盟相关项目,在联盟官方网站开展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的宣传。
第四条 普通会员单位的义务
派出代表参加联盟相关活动;
交纳普通会员单位会费;
共享经验智慧,按照《继续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共建共享细则》的要求,支持联盟教育资源共享共建工作。
遵守联盟《章程》及相关文件,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声誉及合法权益、为联盟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理事会员单位的义务
除须承担普通单位会员义务之外,理事会员单位还须承担如下义务:
交纳理事会员单位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及收取时间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委派一位代表参加全体理事大会;
至少推荐一位符合要求的专家担任联盟专业委员会委员;
积极参加联盟设立的研究中心。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的义务
除须承担理事会员单位的义务外,常务理事会员单位还须承担如
下责任和义务:
1.委派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会,研究阶段工作,执行全体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职责:
制定、修改、解释联盟章程;
决策联盟年度工作计划;
决定联盟理事会员单位会员的加入;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选举、变更,聘请专家委员会、顾问
委员会;
审批确定联盟立项、项目结题、项目支持;
联盟其他重要的事项决策。
2.派出机构高管担任联盟委员会委员,发起或参与相关研讨活动。
3.设立联盟工作人员1-2人,负责联系与落实常务理事会议决
议事项。
4.交纳常务理事单位会费。
5.遵守联盟相关制度,分享经验成果,为推动联盟发展贡献力量。
第七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
第一条 经费来源
会员缴纳的会费;
有关主管部门的投入;
社会机构的支持与赞助;
联盟相关活动、网站、出版物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主要支出项目
联盟官方网站与资源平台的建设与运营费用;
联盟相关研讨交流活动的费用;
联盟资料汇编、刊物出版的费用;
联盟开展相关研究、调研的费用
联盟重要项目的支持补贴费用;
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支出;
由常务理事会同意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由秘书处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