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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阅读:  日期:2008-11-28 00:00:00

各高等学校、市部属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委高等教育处。2002年1月前由我委批准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应补交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审批材料;未经我委审批、现已自行开办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11月30日未到我委办理上述手续的,将责令停办。12月中旬,我委将进行今年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各有关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在12月5日前,将办法要求的年度检查评估材料报我委高等教育处。
    附件:  

    1、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申报表
    2、试点高校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
    3、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一览表
    4、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核(年审)汇总表

                                     二ОО二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工作的管理,积极探索并构建我市终身教育体系,规范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行为,促进网络教育的健康发展,保证办学质量,维护学习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试行)和教育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以下简称校外学习中心(点))是指经教育部批准具有现代远程教育试点资格的高校,在学校校区以外依托其他教育机构所设立的现代远程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具备现代远程教育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
    第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在重庆市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由依托建设单位和试点高校共同向市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经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其他试点高校服务,应到市教委备案。市内其它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机构均不得进行审批或备案。
    第四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应具备基本的远程教学条件和管理能力。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一般应依托当地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进行建设,且依托学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也可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进行建设。原则上,试点高校在全市辖区内只能建一个校外学习中心(点)。
    第五条 依托高等学校校外教学机构(点)、中等职业学校,已经通过审批为非学历教育服务的培训机构等教育机构,建设为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需通过市教委组织的专门评估。
    第六条 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校外学习中心(点)依托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
    2、必须拥有为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所必需的场地和辅助设施,并有进一步扩展的能力。
    3、必须拥有一支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能力较强、经验丰富、符合现代远程教育需要的管理和技术队伍。
    4、具有必须在当地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关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5、拟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专业符合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发展规划。
    第七条 举办校外学习中心(点)必须配备与学生规模相适应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设备,包括远程通信、局域网络、多媒体学习设备等条件,以及必要的教学资源管理、播放、备份系统等。其中:
    1、网络计算机机房的计算机与远程教育学生数之比应达到1:3以上。
    2、中心(点)的教学用计算机通过100M以上的局域网连接,并联入因特网。
    3、中心(点)与试点高校之间以不低于512K的网络速率连接.
    第八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试点高校现代远程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试点高校的要求和工作安排,配合试点高校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生源等活动;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校外学习中心(点)不能跨省开展招生宣传和组织工作。
    3、配合试点高校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4、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证对学生学习的服务支持。
    5、承担试点高校下达的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工作。
    6、落实学风、考风建设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7、保护试点高校有关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使用。
    8、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9、接受市教委或其授权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 申请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需向市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1、由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与校外学习中心(点)建设依托单位共同提出的书面申请文件,《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申报表》(附件1)为申请文件的附件,并提供电子文本。
    2、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人员、辅导教师、教学模式、管理方式、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学习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以及其它必要的条件与设施情况;校外学习中心(点)的运行机制,可持续发展性。并填写《试点高校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办学基本条件一览表》(附件2)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基本情况及办学条件一览表》9附件3),并提供电子文本。
    3、教育部批准试点高校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文件复印件
    4、试点高校在本地区实施现代远程教育的方案。
    5、试点高校与依托建设单位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复印件。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7、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市教委每年5月份受理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开办申请。逾期申报,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第十一条 市教委审批开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开办申请材料送交市教委后,市教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即为受理。
    2、审核。市教委对申请开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3、评估。市教委对第五条所述的教育机构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井提出评估报告。
    4、审批或备案。市教委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市教育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规划以及专家的评估报告等,对所受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新建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的校外学习中心(点)为其他试点高校服务,作出备案决定。
    5、公告。对审批和备案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经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式样应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变更依托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开办申请审批手续。校外学习中心(点)解散,试点高校及依托建设单位应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变更负责人、地点、联系方式等,应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四条 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每年度在重庆市的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及经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于每年招生1个月前报市教委备案。招生章程、招生广告须经市教委审查。实际招生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每年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于10月底前向市教委提出自查报告,并必须填写《重庆市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审核(年审)汇总表》(附件4),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市教委每年11月份对全市辖区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检查评估。对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学习中心(点),在征求有关试点高校的意见后,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取消远程教育服务资格,并将处罚意见同时抄送教育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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