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外学习中心和管理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外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我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校外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中心是指为加强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证教学服务质量,实现学院现代远程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部分学习中心数量相对集中的省区设立的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业务上接受学院领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建设单位。所依托的建设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中心由学院批准设立,履行相应管理职能。
第四条 学习中心(点)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推荐,学院聘任。管理中心负责人由学院任命。学习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填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负责人聘任表》(附件2),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同时填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3)报送学院备案。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布局
强化甘肃,立足西部,依据各省区(市)有关现代远程教育设立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规定,在人口超过200万人以上的省会城市设1-2个学习中心(点),在地级市设置学习中心(点)数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奥鹏远程教育中心除外)。根据需要在学习中心分布相对集中,中心数达到10个以上的省(区)设立管理中心。
第六条 设立条件
(一)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校外学习中心应具备相对独立的教学场所,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并相对集中,学习环境良好,具备进一步发展的能力。
(三)校外学习中心必须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具备可供学生在当地完成学习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四)具备符合远程教育所需要的硬件条件及支撑环境。
1、具备千兆以上局域网条件, CHINANET或CERNET网络出口带宽在10M以上,具体带宽由学习中心根据学生规模及上网情况确定,但应保证学生能同时上网登录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及点播流媒体课件;
2、专用服务器1台以上,硬盘容量根据招生专业数配置(60GB/专业),能够实现在局域网上存储和共享教学信息;
3、网络防火墙设施,以保证服务器安全;
4、具有符合教学要求的多媒体网络教室(并与互联网连接),配备联网多媒体计算机、视频投影仪或大屏幕投影电视、不间断电源等设备;
5、联网多媒体计算机数量保证每6个学生不少于一台,且同时能登录学校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及点播(或本地点播)流媒体课件,总数量最低不少于50台,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计算机数量,以满足学生学习需要。
(五)具有相应的以下功能的远程教育教学软件和教学辅导材料:
1、能向学生提供学校的远程教育教学资源,支持学生以多种形式实现有效的学习;
2、能向教师、学生提供在互联网上搜索和传递信息的服务;
3、建有供学生阅览相应学科的专业电子图书或常规图书音像资料库。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校外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属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了解兰州大学设立学习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单位实际,做好可行性论证分析。
拟申请单需向我校提供以下材料:
1、拟申请为兰州大学校外学习中心的合作办学函。
2、依托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书面证明材料。
单位法人资质证书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审批
1、审核:每年3月和9月,合作单位提出的合作申请提交学院会议研究,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派人实地考察并进一步具体交换合作意见;
2、审批:每年4月和10月,学院召开院务会议,根据考察人员的考察报告,对合作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综合考评,最终确认联合办学单位。
3、报批:审批通过的合作单位由学院上报学校,学校发函至合作单位属地省教育厅。学校校长代表学校和合作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由合作单位向属地教育厅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设立:教育厅审批合格后,学院为新设立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统一刻制“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习中心”公章一枚,并将启用公章印模报学院备案,校外学习中心正式设立。校外学习中心公章只能用于远程教育的内部工作行文和学籍管理,严禁移做它用。学院与依托建设单位的协议一经终止,公章即应停止使用,并由学院收回。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 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校外学习中心(点)传达国家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全面负责现代远程教育质量;
(三)确定招生计划,并将招生计划数分配至各校外学习中心(点),各校外学习中心(点)根据招生计划负责招生;
(四)负责学员的学籍管理工作,对学业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制订教学计划,组织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建设并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
(六)对校外学习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或评估,并对其承担的必要的管理环节和教学环节进行指导;
(七)公布甘肃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现代远程教育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校外学习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招生计划,配合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及组织生源等活动;
(二)负责本学习中心教务管理工作,承担学院下达的有关教学考试环节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三)严格按照学院的教学和教务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学院完成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准确、完整并及时将学籍资料上报学院归档;
(四)保证现代远程教育技术装备的正常运转,保障对学生的学习服务支持;
(五)按照学院规定收缴和管理有关费用;
(六)积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院或其他授权机构对本站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保护兰州大学远程教育教学课件(含教学光盘)的知识产权,防止非法经营活动。
双方的具体职责划分,详见《联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协议书》(附件4)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条 校外学习中心(点)属地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校外学习中心的考核根据《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用由学习中心自评,考核工作小组实地考察,平台管理数据分析,日常管理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视其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停止招生或撤销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不履行建立校外学习中心所签订的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校外学习中心职责;
(三)超出校外学习中心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者:
1、以兰州大学校外学习中心名义,进行未经兰州大学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2、以兰州大学校外学习中心名义,颁发未经兰州大学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3、以兰州大学校外学习中心名义,收取超出“兰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规定的学习费用;
4、以兰州大学校外学习中心名义,使用现代远程网络教育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件,侵害其知识产权者;
(五)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上监督不力,有损兰州大学声誉者;
(六)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校外学习中心,即“点外点”者;
(七)因校外学习中心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八)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教学服务质量差,给学生学习、考试等造成困难,学生反映强烈者。
(九)在国家或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者,或者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报年检者。
第十二条 为激励校外学习中心提高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的质量,学院将定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校外学习中心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评选办法依据《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考核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校外教学站(分院)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联合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协议书》(有意合作者,可索要电子稿)
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