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阅读: 日期:2009-06-05 00:00:00
网院发〔2009〕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教育的教学、工作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维护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鞭策广大学生强化自我教育的重要措施。处分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具体分析,集体讨 论的原则。对违纪学生处分的依据主要有三条:一是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二是看其本人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三是看其平时的一贯表现。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力求公正适当。处分学生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如学生本人对定案事实持有异议,所在学习中心应及时复查核实,允许学生本人对处理结论进行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四条 给学生处分,须由学习中心提交处分报告,报学院批准。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破坏纪律、损坏公物、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违法乱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5、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7、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9、在网上发表反动言论、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淫秽等,经教育仍不悔改。
第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最相近的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重新报读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撤消处分决定,由学院正式行文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可以申请撤消处分。
为贯彻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校纪处分后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学生,可予以撤消处分。
(一)撤消处分的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二)撤消处分的程序
1、提出申请:受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填写《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撤消处分申请表》;
2、组织评议:学生所在学习中心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是否撤消处分的意见,报送学院。
3、学院审核: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定撤消处分的意见。学院批准撤消处分的,由学院正式行文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违纪 处分 条例
主送:各部门 抄送:各部门
附件:
撤消处分申请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