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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11-01 08:57:56作者:来源:网院新闻中心

为加强我院成人教育的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根据辽教委[1995]5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别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所称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学习、考核、纪律、奖惩等方面的管理规范,过去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一 、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方能取得我院学生学籍。

第二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指定地点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方能正式取得学籍。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或所属函授站申请延期报到,无正当理由超过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确系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即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招生考试舞弊者,一经发现当即取消学籍,并通知其单位。

    第四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颁发统一的学生证,并由我院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新生录取名册、学籍卡,每学期各科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学期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等。

    第五条  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不得取得双重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  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

操行方面: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以及学习目的、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考查评定。

学业方面: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检查学生对所学的知识的掌握和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实际学识水平。

第七条  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需进行成绩考核,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第八条  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按五分制(即优=90分以上,良=80分以上,中=70分以上,及格=60分以上,不及格=60分以下)计分,考试课成绩中平时成绩占30%(作业占15%、考勤占15%),考查课成绩中平时成绩占50%(包括作业小考和考勤)。教育厅组织的对成人高等学校进行教学质量抽查考试的抽考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在下学期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只记“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字样。补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九条  学业考核成绩按学期记载,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应及时记入学籍卡与成绩册,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条  一学期内每门课程缺课时数达1/3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只能参加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其成绩按“零”分记载,考试违纪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参加毕业前的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试:

1、已取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同课程、相同要求的同等或同等以上专业教学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

2、复学、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院教学要求者。

3、凡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同等或同等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达到本院教学要求者。

第十四条  免修、免试手续

    学生入学后,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向学院出示要求免试课程的合格证书(证明),提出要求免修的书面申请,由学院审批合格后,方可免修、免试。学院要把原证书编号及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并注明“该科成绩免试”。免修课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

三、休学、复学、转学、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较长时期(超过一学期总数1/3,下同)停课治病休养者。

2、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认定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二年内(含二年)予以保留学籍。学生申请休学须经学生所在单位同意,经审查批准后要办理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或同类专业相应年级学习,休学超过二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同意方能复学。

第十七条  休学、复学的学生(不含改变专业或学习形式)均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对有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或改变学习形式者,应由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允许学生填写《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并在此表上签字后加盖学院公章及院长名章,按转入学校的隶属关系送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因故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2、一学期面授旷课者;

3、两门课程成绩记载为“零”分者;

4、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四门者;

5、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本人自愿退学者;

6、其它各条款中应予退学处理者;

退学学生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一经退学不得复学。

四、纪律与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及学院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听课、自习、实习及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无故超假,均按旷课对待。对旷课学生根据其旷课时数,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函授、夜大学生考勤办法

1)学生上课、考试、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及学院的其他活动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一律按旷课论。

2)函授夜大学生在面授期间原则上不得请事假。如遇极度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持单位证明报请成教学院或函授站班主任审批(限三天以内);三天以上者报成教学院院长审批。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报请成教院考勤部门或函授站站长批准。

3)对函授夜大学生的考勤工作由成教院或函授站认真执行。迟到或早退(每次一足一学时)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旷课学时达本门课程面授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只能参加补考。一学年无故不参加面授者,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二十三条  脱产生考勤办法

1)除寒、暑假和节日外,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放假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离校、返校。

2)学生因病请假、必须凭学院医院(持其它医院诊断书无效,必须经学院医院重新换发)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七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八天至一个月的由学生科批准,超过一个月的由学生科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因病住院和治愈后出院的情况,各班要及时上报学生科备案。

3)学生因事请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三至十五天经班主任审核,转请学生科批准,超过十五天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

4)因事、因病请假超过一周者均需有家长意见(信函或来人)并报学生科备案。

5)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视为有效。除了急病或意外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6)在校住宿的市内或其它地区的学生平时或周末回家,也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漏宿处理。

7)因事、因病不能按时归宿,需经班主任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晚归宿处理。

8)学生假满返校后,必须到请假最后批准人处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续假,应及时与班主任沟通,说明续假理由,并于事后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逾期不销假或不办理续假手续以及补假未被批准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9)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自习、集体劳动、实习、军训或统一组织的活动等,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学时计算方法”中有关学时计算方法计算旷课学时。

10)经过批准免修的课不作缺课计。

11)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事假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应予退学。

12)旷课者按《渤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关于学生纪律处罚规定》第一条处理。

13)学时计算方法:

    迟到、早退(在半学时内:含考试、集会、军训等)第3次按1学时计算;

    病假每3学时按1学时计算(病假仅凭渤海大学医院诊断证明书有效);

    事假每2学时按1学时计算(事假凭家长真实假条或电话有效);

    自习课按1/2计算学时;

    考试、集体活动、军训等1学时按2学时计算。

五、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诸方面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将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国家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学生在校期间,考试有替考(含替别人考试、找别人替自己考试)或其它舞弊行为者;

5、留校察看期满无明显好转者;

6、受到所在单位开除公职处分者。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并及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操行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国家教委统一印制、省教委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有补考不及格(含“零”分记载)的,经学院批准,给一次补考机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在结业后三年内重修有关课程后,可参加本校期末考试,重新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者,准予毕业。并为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及一年以上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肄业证书,并出具结业学科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如有丢失者,一律不予补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渤海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