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招生文件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从严治招,加强管理,深化我校招生改革,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全程公开、信息透明。 第四条 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我校招生录取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二章 录取管理 第六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制定的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招生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录取现场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工作人员必须按职责分工做好份内工作,严格按招生原则、招生程序履行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各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 网上录取系统,学习中心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由专人管理。 第九条 严把生源质量关,做好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录取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录取动态,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设立咨询接待组,负责宣传和解答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做好考生的来电、来访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八公开”制度,即招生政策公开;学习中心招生资格公开;考生报名资格公开;招生信息录取结果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时间处理结果公开;招生收费公开;招生纪律公开。 第十三条 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我校的录取政策严格按照当年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入学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当学生生源数量不足规定的开班人数(5人/每专业),学校有权转专业或不予录取。 第四章 录取纪律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六不准”规定,即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学院发放的工作证,在规定的工作岗位和范围内上岗,坚守岗位,服从指挥,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出入录取现场。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向外公开考生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和录取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不得向考生及家长许愿录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2019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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