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2020年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继续教育在籍受处分学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四)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各方面表现良好,可解除处分。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教学点组织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审批。学生解除处分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毕业生解除处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评议,并提交原教学点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2020年12月29日 |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9- cmjnu.com.cn Inc.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 邮编:214122 电话:(0510)85813033 京公网安备11010102001466号 京ICP证041171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