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2021-12-21 |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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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解除处分办法(2020年修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 ...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生解除处分办法

2020年修订)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帮助其努力改正错误,鼓励和引导其积极上进,营造全校良好的学风、校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继续教育在籍受处分学生。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受处分后对自已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四)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学生受处分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各方面表现良好,可解除处分。

第五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申请。受处分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教学点组织评议并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审批。学生解除处分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毕业生解除处分参照以上程序进行,由个人申请,提交所在单位或街道评议,并提交原教学点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2020年12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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