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继续教育的质量,实施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学院、学习中心两级教学质量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深化教学改革、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组织 (一)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教学督导由学院统一聘任,聘任的教学督导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参与学院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及质量督查工作。 (二)教学督导主要从招生、教学管理、站点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督查。 二、聘任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熟悉国家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及继续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3. 熟悉教学规律,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 4. 具有副高及以上任职资格,从事过教学管理工作。 5.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工作职责 教学督导在学院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了解学院继续教育招生、教学管理、站点规范建设、教学评估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巡视督查:对学院内部和校外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对站点招生、教学管理规范性检查,即建章立制及运行检查。 (二)专项调研:结合教改重点工作,协助质量管理部进行教学和管理工作专题调查和研究。 (三)总结反馈:定期参与质量部例会,讨论交流有关教学管理等问题,提出推广建议。 (四)完成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工作时应严格执行教学督查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五、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与网络教育学院 2021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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